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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薪水福利 | 三等工作內容 | 四等工作內容 | 五等工作內容 |
等別 | 薪水待遇 |
司法三等 | 約 52,000~80,000 元 |
司法四等 | 約 43,000~54,000 元 |
司法五等 | 約 32,000~35,000 元 |
*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詳細資料參見公務員薪資職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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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工作內容
司法特考三等工作內容: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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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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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司法院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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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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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
法院書記官 |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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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全國各地方法院 |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
檢察事務官 |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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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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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四等工作內容: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簡述 |
---|---|---|
法院書記官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法警 |
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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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執達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執行員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 執行員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監所管理員 |
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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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五等工作內容: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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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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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庭務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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