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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薪水福利 三等工作內容 四等工作內容 五等工作內容

 

司法人員薪水待遇

等別 薪水待遇
司法三等 約 52,000~80,000 元
司法四等 約 43,000~54,000 元
司法五等 約 32,000~35,000 元

*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詳細資料參見公務員薪資職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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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工作內容

司法特考三等工作內容

  1. 公證人
  2.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3.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4. 行政執行官
  5. 法院書記官
  6. 司法事務官
  7. 檢察事務官
  8.  
  9. 監獄官
  10.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簡述

公證人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1. 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 製作認證書。
  3. 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 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 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6.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司法院所屬機關
  1. 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 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 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 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 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 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 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 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法務部所屬機關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1. 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 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 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 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 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 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 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 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 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行政執行官

法務部所屬機關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法院書記官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1. 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 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3. 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司法事務官

全國各地方法院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檢察事務官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 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 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 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監獄官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1. 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 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 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 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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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四等工作內容

  1. 法院書記官
  2. 法警
  3. 執達員
  4. 執行員
  5. 監所管理員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簡述

法院書記官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法警

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1. 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 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執達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執達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執行員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執行員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監所管理員

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1. 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 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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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五等工作內容

  1. 錄事
  2. 庭務員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簡述

錄事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1. 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 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庭務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庭務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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