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法律系的同學,畢業後會以律師司法官考試為目標,準備考試之前,需要先了解律師司法官考試的相關資訊,此篇文章將會針對律師司法官考試科目、考試報名時間與考試資格做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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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司法官報名時間 | 律師司法官考試資格 | 律師司法官考試科目 |
律師司法官報名時間
112年律師司法官報名時間、考試時間時程表,要考試的同學要記得報名,錯過就要再等一年了!
司法官考試流程:司法官考試分為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
律師考試流程:律師考試分為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
律師成績計算
試別 | 律師成績計算方式 |
一試 | 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 |
二試 |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 |
備註 | 第二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0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 |
司法官成績計算
試別 | 司法官成績計算方式 |
一試 | 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
二試 | 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20%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三試 | 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
備註 | 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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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應考資格:司法官考試資格除了科系、學分限制外,也有年齡上的限制,年齡需要在18 歲以上,55 歲以下才能報考!
項目 | 資格條件 |
司法官應考資格 | 1.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 歲以上,55 歲以下。 2.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報考本考試: (1)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大學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3)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4)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5)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
律師應考資格:需要相關科系畢業或是修習相關學分才可以報考律師!
項目 | 資格條件 |
報考資格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施行期限至民國108年1月25日,不再適用)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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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考試科目:司法官一試為選擇題需要考15科,二試為申論題,三試為集體口試!
類別 | 試別 | 專業科目 |
司法官 | 一試 | ※1.綜合法學(一):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
※2.綜合法學(二):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 ||
二試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 |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 ||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 | ||
5.國文(作文)(100分) | ||
三試 | 集體口試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律師考試科目:律師一試為選擇題,二是為申論題。律師有選考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同學可以選擇自己擅長的科目應考!
等別 | 試別 | 應試科目 |
律師高考 | 一試 | ※1.綜合法學(一):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法律倫理30分) |
※2.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 | ||
※3.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 | ||
※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公司法30分、保險法20分、票據法20分、強制執行法20分、證券交易法20分、法學英文30分) | ||
二試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 |
◎2.國文(作文)(100分) |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 ||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 | ||
5.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 ||
6.選考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100分)。 |
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之「憲法」、「行政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綜合法學(二)之「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科目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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