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一、某甲原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北區分署所屬秘書室書記,其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6 日奉命赴臺北市大安區國有房屋現場履勘時,因後退轉身時踩空臺階摔跤,致受有右側足部挫傷、右側第五蹠骨非移位閉鎖性骨折等傷害。某甲於 107 年 10 月間,依 107 年 6 月 27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下稱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 目規定,申請發給受傷慰問金新臺幣 1 萬元。國產署北區分署認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意外,如係因當事人疏忽所致事故,且該事故非屬突發性外來危險引起者,即非屬意外事故,否准其申請。某甲不服該否准,經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遭駁回,擬續行司法救濟。試問:依據我國法制及實務,公務人員慰問金之發給的性質為何?某甲欲主張慰問金發給辦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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