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考銓制度準備方法!3分鐘了解有效的背誦記憶方法!

現行考銓制度是一門與實務結合的考科,在準備上除了必須要將基本的法規熟記之外,到了考試前還要特別留意修法的資訊,以及與公務人員制度相關的訊息。現行考銓制度有關的制度改革與修法例如:「退休年金改革」、「公務人員職組職系與考試類科簡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法」。 此外,對於與公務人員制度有關的新聞時事也有可能成為考試的命題,例如:立法委員提案修改考試院組織法;臺大醫院公職醫師「林氏璧」兼職事件;選舉期間有關公務人員的行政中立規範等。

 

現行考銓制度考點架構

(一)以「章節」的角度分析

1.「現行考銓制度」從人事體制到公務人員協會,通常被分為十六個章節近年被命題次數最多的章節為「任用」其次為「考選」及「考績」,此三章的題目約占近5年全部題目比重的35%已經超過三分之一,如果再加上「退休」,這四個章節的題目就佔了全部題目比重的43%,幾乎快要一半,因此在閱讀的順序上,考生們應該要以這四個章節作為加強的重點。

2.若將時間拉近,「獎懲」及「退休」這兩個章節的命題比例則竄升至第二位及第三位(第一位仍為「任用」)。「現行考銓制度」的命題偏好,常會受到修法或者新政策推動的影響,而在某些章節有密集性的命題,例如:「獎懲」及「退休」的命題突然增加,很明顯是受到104年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以及近期軍公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的影響。因此一直到考試前,都應該密切注意相關法令的修正以及其修正的理由,並且留意最新的公務人員政策。

(二)以「考點」的角度分析

一般國考書籍大多僅針對各「章節」的命題概況加以粗略分析,不過這樣大範圍的分析,並無法聚焦特定考點,對於不善於抓重點的考生而言,受惠程度不大,以近5年的考題作為分析的基礎,歸納出「現行考銓制度」84個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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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考試的方法

(一)背誦方式篇

背誦課文或法條,建議同學用眼到手到的方式,也就是一邊看一邊抄寫,最好還能利用與國家考試答案卷用紙相似的紙張來抄寫,除了記憶之外,還可以讓自己習慣在這樣的範圍內寫字,增加字體工整度和書寫的速度。此外,建議背誦還需要掌握以下原則:

1.提取關鍵重點:
在理解被整理過的「資訊」之後,接下來就是把「資訊」再提煉成「關鍵重點」,簡單來說「關鍵重點」就是你一看就應該馬上知道這個法條內容或專有名詞在講什麼,所以「關鍵重點」不能太多。

(二)流程圖法、時間軸法與心智圖法

1.流程圖整理法:就流程圖法來說,它很適合使用在有前後程序的主題或觀念上,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的程序。

2.時間軸整理法:就時間軸法來說,適合使用在有時間序列的主題或觀念上,例如:從一個初任公務人員,從國家考試筆試錄取至成為一個正式公務人員的過程。

3.心智圖整理法:心智圖法是使用在沒有固定邏輯排序、時間序列的觀念整理上,利用有趣鮮明的圖畫方式,從主題觀念出發,相關的次層級觀念則往四周發散,以自己習慣的編排做整理,通常在整理某一章節的重點時,可以利用這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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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修法案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一、修正公職人員之範圍,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規範

現行本法之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一致,本次修正予以脫鉤,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本法規範範圍,例如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等均納入規範。

二、擴大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將與公職人員具有財產上及身分上利害關係者納入規範

本次修正將與公職人員具有財產上及身分上利害關係者納入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之規範,例如公職人員、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監事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等。

三、明訂非財產上之利益定義,以資明確適用

參考近年來相關違法案例態樣明訂非財產上之利益,包含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等人事措施。

四、修正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之規定

修正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機關職權令其迴避之程序,並增列應將迴避情形定期彙報。

五、明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託關說之禁止規範

明訂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六、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第 716 號解釋意旨,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例如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或交易等,因較無不當利益輸送之疑慮,故例外排除之;並增列依公告程序辦理之交易或補助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事前揭露及機關團體應事後公開身分關係之規定。

七、增列受調查機關之配合義務

為利違反本法案件之調查,增訂受調查機關之配合義務及違反義務者之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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