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考國考的同學注意了!考選部公告110年起高考三級暨普考、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等7項考試將新增、廢止或修正考試科目。
110年考選新措施
序號 | 考試名稱 | 項目名稱 | 內容 |
1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 新增考試類科 | 配合用人機關需要,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新增財稅法務類科,其應試專業科目如下: 一、民法 二、民事訴訟法 三、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四、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五、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六、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
合併考試類科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財務審計類科及績效審計類科合併為審計類科,其應試專業科目如下: 一、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二、財務行政 三、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四、公共政策 五、經濟學與成本效益分析 六、公共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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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
修正應試科目 | 一、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應試科目「刑法概要」、「民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混合式試題,應試科目 「法院組織法概要」修正為「行政法概要」。 二、四等考試執達員類科「刑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測驗式試題,「民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混合式試題。 三、四等考試執行員類科「行政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測驗式試題,「民法概要」原為申論式試題修正為混合式試題。 |
3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
新增語組 | 用人機關經濟部為配合新南向政策之推行及駐處人才專業考量,於本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增設「泰文組」、「越南文組」及「印尼文組」。 |
應考資格增訂英語能力檢定測驗 | 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應考資格納入英語能力檢定,按組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檢定能力等級。 | ||
修正成績計算規定 | 調整應試科目「外國文」、「英文」成績為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 ||
刪除體格檢查項目 | 用人機關檢討現行體格檢查規定,因「辨色力」非屬對職務具實質必要之關聯性,爰刪除辨色力項目。 | ||
4 |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 新增考試類科 | 合政策需要,新增三等考試社會工作職系社會工作類科。 |
修正應試科目名稱 | 因應資訊知識領域發展快速,為期考用配合,三等考試資訊處理類科應試科目「程式語言」修正為「程式設計」。 | ||
刪除考試類科 | 配合109年1月16日修正施行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本考試規則相關類科及所屬職系名稱,並因應職系簡併,刪除久未提列職缺之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 | ||
5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 應考資格增訂族語能力認證 | 一、配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本考試規則增訂族語認證為應考資格條件,110年1月1日起,報考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二、配合用人機關需求,自113年1月1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
6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 | 廢止考試規則 | 配合用人機關財政部用人需求皆可透過高普考試取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業經考試院109年10月22日第13屆第7次會議決議廢止,自110年起不再辦理本項考試。 |
7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 | 新增考試類科 | 公共衛生師法經總統於109年6月3日公布施行,為符應國家需要,特增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以甄選專業適格之公共衛生師人才,建構完整的防疫體系,為全民健康把關,其應試專業科目如下: 一、衛生法規及倫理 二、生物統計學 三、流行病學 四、衛生行政與管理 五、環境與職業衛生 六、健康社會行為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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